3.2 结构及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90
6.3.5 圬工拱桥发生裂缝、孔洞、剥落和缺角,应及时修复。拱圈或侧墙有变形及错位,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修复。
6.3.11 对钢结构桥及其检修设备除经常检查保养外,还必须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发现节点上的铆钉或螺栓松动或损坏脱落,应用油漆标记并作记录。在同一节点,缺少、损坏、松动或歪斜的铆钉超过1/10时,应进行调换。当焊接节点有脱缝,焊缝处有裂纹,应及时修补完好。对有裂纹及表面剥落的杆件,应仔细观察其发展,做出明显标记,注明日期,以备考察;必要时予以补焊或更换,并应特别注意受压杆件(上弦杆及部分腹杆)的弯曲。要求杆件弯曲率不超过下列规定:压杆为其长度的1/500:拉杆为其长度的1/300。对于超标弯曲杆件,必须及时校直。
6.3.16 各种支座必须经常保养。其主要内容为:
  一、支座各部位应保持完整、清洁、不积水,要扫除杂物,冬期清除冰块和积雪,保证梁体伸缩自如;
  二、在滚动支座的滚动面上要定期(每季一次)涂一层润滑油;
  三、除钢辊和滚动而外,支座其余各部分都应涂刷防锈漆保护;
  四、固定支座的锚拴应坚固,支承垫板要平整和紧密,接合螺栓要紧密牢固。
6.3.17 支座有缺陷或产生故障时,应设法修理或更换。
  一、钢支座类:
   1 滚动面不平整,轴承有裂纹和切口以及个别辊轴大小不合适,必须更换;
   2 梁的支点承压不均匀,应进行调整;
          3 支座座板翘起、扭曲及断裂时,应更换或补充,焊缝开裂应修复。
  二、其他材料支座:
          1 油毡支座老化失效应改换成其他类型支座;
          2 橡胶支座老化变质应予更换。
6.4.1 在桥梁上下游各1.5倍桥长(但不小于50m)的范围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管理和养护:
  一、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和沉积物,使水流顺利渲泄。若河面有结冰且发生冰害时,应采取清除积冰、破冰疏流等养护措施。
  二、不得任意修建对桥梁有害的水工构筑物,必须修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三、不得在以上规定范围内(尤其桥梁下)挖砂采石,防止该段河床水文情况改变,水流掏空桥基,危及桥梁安全。
6.5.3 栏杆应保持完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损蚀,应定期检查,随时修理,保证行人安全。
6.6.1 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含八度)地区的桥梁,应按照抗震能力不低于八度的标准设防。
6.6.2 桥梁上部结构的防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纵横向钢筋混凝土挡块;
  二、设联结系把构件联成整体;
  三、将上部结构固定在墩台上;
  四、加长盖梁,以防落梁;
  五、在纵梁与胸墙间加设缓冲层,以减缓地震力的冲击。
6.6.3 桥梁的下部结构可采用加设抗震墩台、联结排桩、加大墩台断面及加强墩台同上部盖梁和下部基础的联结等方法进行抗震加固。
6.6.4 桥梁的防震设施,如挡块、钢板、拉杆、销钉等,应加强检查和养护。如有缺损,应按原样及时恢复。
6.9.6 地道内的照明设备应经常巡检,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
7.3.12 在高路堤、桥头、临河路堤、陡坡等地段,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必须设置防护栏。

目录导航